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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女合唱团] 时间:2025-04-05 04:40:56 来源:十全十美网 作者:渭南市 点击:168次

具体来说,当我们在今天思考如何保护和促进中国的言论自由时,我们并非身处一个非历史的真空环境。

也就是说,在原初的意义上,从逻辑和事实来看,在任何性质的人类社会之中,人的政治身份必定制约和决定其法律身份,而人的法律身份也肯定体现其政治身份,从而与其政治身份互为表里。恰如卢梭所言: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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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在政治领域,合法性的核心乃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以政治统治权力和社会管理权力为重点的公共权力的道德性与合理性的内心认可,从而自愿地服从于这种权力的支配。人的公共生活领域乃是在私人生活的空间之外所存在的、由人与人的恒常性的交往关系所构成的一个领域。而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则是作为社会活动主体的公民个人,在个人家庭生活、邻里关系和私人社交关系中以其私人利益为直接指向的活动领域,这一领域的私人性体现为封闭性、排他性与隐蔽性。这种情况,除了人性作为共同的基础,除了生存与生活的目的的共同诉求,其直接的现实的基础恰恰是基于单个人自我保存上的整个人类的共同保存的公共诉求。

所谓私人领域,基本上是由家庭、邻里关系和社交之类的非正式关系界定的领域[5]。法律的自主性意味着法律成为独立于道德、宗教和政治意识形态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而法律共同体的自主性意味着司法独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不少学者就提出了在理论上应该重新认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他们认为,市场经济以其客观的发展规律,必然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在一定范围内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即使这部分经济国际化、世界化。

从而,使我们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时代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从以大规模政治运动促进社会进步的时代进入了以体制改革促进社会进步的时代。中国法学的理论研究对于国内法律的这种特别关注从法律与政治实践的角度来看,是完全正当的,但从法学的学术理论的进步与理论水平和层次的提升,从改善我国法律制度的质量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就显现出了其学术眼界的短视、学术胸怀的狭窄、学术理论层次和水准的低下。郝铁川教授还引用张文显教授的主张提出法理学应该从基础性法理学向应用性法理学的转变,他说:前几年,张文显先生就撰文指出,中国的法理学要‘上得去、‘下得来。在权力法学的视野之中,除了那个本该虚幻的国家和实在的国家权力之外,是没有别的主体的真实存在可能的。

克服了把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绝然对立起来的观点,承认了法的继承性。中国的改革既是一场深刻、广泛的社会革命,也是一场深刻、广泛的思想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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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为我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法学在必须回答时代所提出的现实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问题的背景下,逐渐地在打破既有法学的僵化与凝固状态,而开始在新的时代需求的强大压力下思考自身的理论问题和学术发展问题,比如有学者就指出:我国的民法基本理论在过去四十年左右走过了两个主要阶段,一是建立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并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民法基本理论。在此基础上的法理学只能是一种对国内法律现象的思考,而对国际法律现象视而不见,明显地具有封闭性。这应该成为法理学改革和发展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趋向一体化、大量外商参与我国经济的情况下,政策更不宜直接作为有强制力或规范性的东西起作用。

但是,这种抽象、统揽应该建立在对部门法知识的详细的了解、把握的基础上,这就要求法理学者能够了解部门法所提出的问题,深入到部门法的领域中去。保守的法学生怕犯错误却又似乎处处犯错误——不是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上犯错就是在无法回应社会的法律现实实践的理论疑惑上犯错。而国外的法理(哲)学家即使在其国内组织的学术研讨中,也可能会选择那些关于整个人类命运的重大课题,或将代表学科前沿发展水平的法学问题作为讨论的主题。大陆法系重视法的制定,英美法系重视法的运行与实现。

法学固然要研究法的哲学问题、社会学问题,但专门法律问题的研究毕竟是法学的本题,责无旁贷。对法律的学术理论的基本见解也都是它们要么为无产阶级服务要么就是为资产阶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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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舒国滢:《面临机遇与选择的中国法理学》,载《法学》1995年第9期。中国法学的主题变奏之十一:从经验的法学到理论的法学。

因此,如果我们说权力法学在实质上是物的法学和客体的法学,那么我们也完全可以说,权利法学也就是人的法学和主体性的法学。又要结合当前的法制实践与预期范围内的未来实践进行研究。从上述描述和分析中,我们已经多多少少体会到了保守的法学的若干样态与典型特征。但从科学或者学术的发展史得出的经验表明,无论从事科学或者学术研究的学者主观上多么强烈地希望把握和探知科学或者学术发展的基本方向,甚至以我们自己的主观偏好来规划其基本主题、引领其未来的发展,这门科学或者学术其实都绝对不可能完全随我们之所愿。10.舒国滢:《面临机遇与选择的中国法理学》,载《法学》1995年第9期。它主要是照搬苏俄民法基本理论,盛行于五十年代中后期,衰于七十年代后期。

换一句话说就是,中国法学怎么样?乃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前提问题,也可以说,它就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本身。同时,这种转变也体现为中国法学在知识、理论、方法方面也特别地注重了与其它学科尤其是其它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之间的交流,特别注重从这些学科之中吸取学术的养分,体现在法学已经开始以一种更加自信的态度真正关注其所处的社会的现实生活。

从法学的视角来把握这一历史过程,也就是从革命(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时代向法治时代的转换。僵化凝固的法学在理论思维上基本是政治思维取向,在视野上基本落在现实政治的既定框架之内,在理论主题上基本是政治主题的变型,在学术话语上基本是政治话语的统治,法学本身缺乏严密的理论逻辑、缺乏自身的理论立场、缺乏自身的科学概念和范畴及其体系、无力引导自身的理论进步、无法真正指导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与法治实践——改革开放以来很多重要的法律比如证券交易等方面的法律的立法动议并不是首先由法学界提出就算是一个生动的证明,同时,僵化凝固的法学还体现在法学的学术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一个又一个学术的禁区。

反复地搬用根本对立之类的公式,并认为这是法理学未摆脱长期以来的落后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24.郭锋:《中国法学面临划时代的变革》,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

在学术或者理论性的论著中,其语言方面的最具有特色的不仅是阶级斗争式的语言的流行并成为学术理论界和社会实践界的主流话语,而且绝对是阶级斗争的话语的一统天下。但这种法学忽视了一个常识性的问题,那就是,法律的确是一种社会实践方式,法学也的确是一门面向实践的学科,但是,法学参与实践的方式本身并不是接受既有规定而直接投身实践,而是把实践及其各个环节作为理论思考、理论反思、理论诊断和考察的对象,以理论的方式来把握实践,因此,批判性地思考实践及其各个环节,反思其缺陷和不足,指出其得到弥补和完善的各种可能方向。于是,革命的法学及其理论指导之下所进行的法律制度建设,更多地张扬着一种革命激情下的政治计谋与短期权衡,而很少体现出具有长期社会效应的合理的制度机制的理性与稳定。中国法学的主题变奏之十四:从保守的法学到开放的法学。

[8]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这种状况逐渐得到了改变。对那些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属于人类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的原理、制度、规则、惯例以及大量技术性的东西,只要与法律沾边,就立刻警觉起来,不敢大胆吸收、借鉴和移植。

而部门法学除了把这些资源同样作为判断其理论研究是否正确和是否具有理论深度的标准之外,还无一例外地把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即法律条文作为判断自己和他人学术理论研究正确与否、可靠与否的主要标准。但这是件非常艰难的工作。

改革旧体制,解放生产力,首先是要解放人,即解放人的思想和创造力,彻底告别那种‘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求发展,不求进步,不愿接受新事物的‘习惯思维方式。朱景文教授深有感触地说,我在威斯康星大学看到,那里建立了许多综合性的研究所,如环境研究所、土地研究所、全球化研究所等,这些问题都不是靠一个学科的力量就能解决的。

这表现在,法学界整体对法律的实践功能的理解几乎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无论是国内法律还是国际法律都无一例外。摘要:文章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审视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从其主题变奏的十五个方面,比较全面地勾勒了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基本面貌。此后,由于极‘左思潮渐次失势,法理学界才得以有喘息的机会,在相对平和宽容的气氛中探讨法学范围以内的问题(如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学范畴、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法制与法治、法与人权、法律解释等)。在这里,尽管从学者个体甚至学者群体的整体而言,他们都确实是在自己的研究工作中饱含了个性化的主观设计,其研究都具有自身的主观愿望和主观期待,或者说都有自身的主观预设,都绝对不可能完全避免其个体的情感与价值偏好,但是,在这里,任何一种学科的学术理论研究在整体上和在一个长时段上都绝对只能呈现出一个相对客观而学者个体的主观意志几乎无法对之施加影响的状态。

而我认为,中国法学到目前为止的真实状况,是完全可以通过其如下的一些重大主题和风格的变化来得到刻画的,而这些主题和风格的变化也同时呈现出了中国法学的基本走向。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起,我国的法学学者就开始对这种经验法学加以反思了,他们开始呼吁真正的法学应该在理论和思想上得到提升,强调理论的法学(不仅仅是法理学还包括各个部门法学在内)的重要性。

有学者分析总结说:十多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者广泛参与了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实践和一些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就是开放的中国法学的初步景象。

法理学既要结合法制实践的个性与共性进行考察。与现时代的社会发展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相和谐的法学,与体现和承载了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原则和价值观念的民主、法治和宪政对于法学的理论需求相和谐的法学,是、也只能是充满制度理性和现代价值意蕴并体现真实的人性色彩的建设的法学而绝对不是那种革命的法学。

(责任编辑:六盘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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